这次案件有几个点是比较难以处理的:
第一,口头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应
第二,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
第三,伊诚和李蒙以及江雪这几个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
……
伊诚最近跟林刚走得比较近,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。
如果没有这份录音的话,这群人去告他,说真的还有点虚。
但是有了录音就完全不同。
众所周知,开玩笑都是不算数的。
所以明显属于开玩笑的口头协议也是不算数的。这在我国民法上可以说是不具有的发生法律关系的表示。
但是,口头协议是有效的,是受法律保护的,特别是有证人、录音等证据的情况下。
我国合同法是保护口头协议的,但是要有证据。
刚才这次谈话,伊诚已经拿到了充分的证据。
江雪和李蒙承认得清清楚楚,口头协议的内容也很明确。
拿到法庭上,已经够支持他胜诉了。
至于未成年人的部分,法律是这样规定的:
《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,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,该合同有效,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,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。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。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拒绝追认。
合同被追认之前,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。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。《合同法》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,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第三十六条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,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的,该合同成立。
来解释一下什么意思:
如果是10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,可以签订符合自身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和健康状况的合同。
也就是说,如果伊诚有能力,并且这份合同中的内容不会对他造成安全损害的话,那么可以不通过父母订立就能生效。
还有一种情况,就是——
在父母追认,并且承认后,这个协定也是生效的。
然后,在合同法第十条中,法律是承认口头协定的,不过需要出示对应的证据。
……
所以这次案件的几个问题,因为伊诚的录音得到了解答:
第一,口头协定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,是具备法律效应的
第二,伊诚有能力履行合同,并且这份协议的内容并不会造成安全隐患,再加上伊诚父母的追认,这份【口头合同】是生效的。
第三,伊诚和李蒙以及江雪这几个当事人确实履行了合同义务:
江雪和李蒙提交了原画。
并且伊诚在之后已经结算了当时约定的协议金额——
每张200块钱。
三个当事人都承认了这一点。
……
最终,一审判决伊诚无罪胜诉。
当审判结果出来的时候——
一群大学生包括学生家长们个个都懵了。
谁都没想到,他们上门维权的行为反而给伊诚带去了证据。
更没想到这个高中生居然已经算到了这一步,居然提前录好了音。
等到江雪和李蒙走出法院大门的时候,他们突然觉得今天经历的一切,如同做梦一样。
还不知道是好梦还是噩梦的那种。
……
第二天的新闻一出,社会舆论来了个180度的大反转——
【高中生企业家跟人事先有过协议,当事人见对方赚钱后翻脸不认账】
【一切以事实为准:决定性的证据,逆转高中生侵权案】
【普法:原来口头协议也是有效】